· 信用社文化建设重在形...
 · 论企业诚信文化的建设
 · 经济户口管理与建立企...
 · 新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
 · 中西企业信用管理环境...
 · 中国亟待发展自己独立...
 
 · 长沙海关出口通关进入...
 · 我国信用评级业面临着...
 · 湖南首次举办国企信用...
 · 【 公告&...
 · 中国发布首份国家信用...
 · 信用报告将成政策扶持...
 
 ·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
 · 长沙坪塘线路器材有限...
 · 长沙天艺园林实业有限...
 · 长沙福民医疗器械有限...
 · 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
 · 湖南五福堂生物科技开...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发布日期:[2009-11-5]  来源:湖南省信用企业网
 

  (GB/T22118—2008)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开发银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利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柳成洋、尹彦、钱玉民、吴晶妹、林钧跃、丁文兴、谷国良、裴永刚、丁韶年、胡志荣、李党会、付宏伟、叶林。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的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006 信用 基本术语

  3术语

  GB/T ****-200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信用信息credit information

  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

  [GB/T ****-2006,定义4.9]

  3.2

  机构 body

  有特定任务和组成的法定或行政的实体。

  注:机构如:机构、权力机构、公司和社团。

  [GB/T 20000.1-2002,定义2.4.1]

  4 基本原则

  4.1 合法性原则

  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应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等非法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并应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4.2 一致性原则

  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与信息源提供的信息完全一致,不应有选择性地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应保持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完整性。

  4.3 独立性原则

  采集、处理和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过程中不应受到调查对象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4.4 保密性原则

  对不同保密级别的企业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应保证信息在保存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5企业信用信息采集

  5.1 信息来源

  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主要包括:

  — 被采集对象;

  — 与被采集对象利益相关的机构;

  — 相关政府部门;

  — 其他拥有企业信用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5.2采集方式

  5.2.1公开方式

  通过各种渠道采集已被合法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5.2.2约定方式

  通过与有关机构或个人约定的方式采集有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5.2.3其他方式

  通过除5.2.1和5.2.2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采集有关企业信用信息。

  5.3采集范围

  5.3.1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指用于识别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

  5.3.2经营管理信息

  经营管理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

  5.3.3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或某类特殊事项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

  5.3.4银行往来信息

  银行往来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偿还贷款能力的相关信息。

  5.3.5提示信息

  提示信息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社会公共机构掌握的有关企业信用方面的各种信息。

  5.3.6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指除5.3.1、5.3.2、5.3.3、5.3.4、5.3.5以外的,其他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

  5.4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应包括企业注册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

  基本信息见附录A。

  5.5 经营管理信息

  经营管理信息应包括:

  — 综合信息;

  — 股权结构信息;

  — 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

  — 经营状况信息;

  — 商业往来信息;

  — 分支机构信息;

  — 进出口信息。

  经营管理信息见附录B。

  5.6银行往来信息

  银行往来信息应包括:

  — 开户行信息;

  — 贷款证信息;

  — 偿贷信息。

  银行往来信息见附录C。

  5.7 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应包括企业资产负债信息和损益信息。

  财务信息见附录D。

  5.8提示信息

  提示信息应包括:

  — 公共信息(与企业有关的民事裁决结果等信息);

  — 监管信息(政府部门和权威机构依法公开的企业获奖等信息,或政府部门和权威机构依法公开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

  5.9 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宜包括税务登记信息、对外担保信息、非银行借款信息、对外提供借款记录、其他债权信息和债务信息等。

  其他信息见附录E。

  6企业信用信息处理

  6.1基本要求

  企业信用信息处理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和从业人员职业规范;

  — 实现信用信息的可追溯管理,保证信息的可追溯性,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 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信息进行核实,保证信息处理的合法性;

  — 对处理结果进行客观或主观标示;

  — 信用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7年。

  6.2处理方法

  对征信类信用产品,可按照机构内部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需注明信息来源和信息采集时间。

  对评级类信用产品,除注明信息来源和信息采集时间外,还需提出分析结论,并列明分析依据、分析方法和工作程序。

  7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

  7.1基本要求

  对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应满足以下要求:

  — 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 对外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仅供使用者参考。

  7.2提供方式

  可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靠与可确认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但应保证所提供信息处于安全状态。

  7.3异议处理

  企业或他人对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诉。

  经核对与信用信息源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并通知申诉方。

  经核对与信息源一致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方申诉无效。

 
打印此页】 【关闭
 
   首页 | 信用跟踪 |《信用在湖南》|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湖南省企业信息查询 | 信用等级公示 | 产品与服务 | 申报材料下载
中文网名:湖南省信用企业网 英文网址:http://www.hn-credit.cn 中文网址:http://湖南省信用企业网.cn
地址:长沙市枫林路9号(湖南省企业信用评级大厅) 邮编:410006
电话:0731-88861520、88866439、88866287、88889255 传真:0731-88851869
@版权所有:湖南省企业信用评价中心  湘ICP备09012781号

您是第 信用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