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现场邀请了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副司长荆琼华提到,市场监管总局大力提升信用修复服务水平,上线运行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实现了“统一入口、异地修复”。
△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 今年3月,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正式上线运行,1️⃣经营主体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点击首页的“信用修复”栏目即可跳转到统一平台登录页面,3️⃣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后,4️⃣即可按提示申请信用修复,通过跨省数据传输通道,实现异地信用修复。 同时,统一平台还进一步简化了办事流程、减少了申请材料、统一规范了文书格式,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约了时间成本。对其他部门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弹出信用修复提示,告知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渠道。
此外,选取了部分地区试点探索“三书同达”“掌上办”“并联修复”等工作,为提升信用修复效能提供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
2024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选取部分地区开展深化信用修复试点,推动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源点对试点地区的相关工作成效进行了整理归纳: △信用修复试点
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累计修复4416万户经营主体,助力重塑良好信用。
据了解,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此次将《办法》上升为部门规章,请问有什么新的举措,如何更好支持经营主体信用修复? 相比较2021年7月制定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新《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统一了信用修复规则,增加了便民利企创新举措。总结共四大亮点: 一是进一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办法》将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纳入修复范围。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涉及双随机检查、食品安全抽检、产品质量抽查、认证有效抽查等,为响应广大经营主体呼声,我们将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纳入了修复范围。同时,将破产重整企业纳入信用修复范围。企业破产重整前,往往因存在各种不良信用记录,难以顺利开展破产重整。我们在规章中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规定,破产重整企业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就可以申请临时信用修复,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措施,为破产重整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办法》将违法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提升了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原则上,轻微违法失信的可不予公示或公示满3个月后即停止公示;一般违法失信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严重违法失信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 三是进一步缩短公示期和办理时限。《办法》将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由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进一步为经营主体松绑,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七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的效率。 四是进一步做好协同修复和信息查询披露。《办法》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同时,《办法》强化了对第三方社会机构公示行为的监管。针对第三方社会机构不及时更新信用修复信息的问题,明确规定其对外提供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即时更新;有关第三方社会机构在开展信息查询服务活动中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我们还建立信用修复领域信息查询披露制度。允许相关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相关信用修复记录,这也是信息查询披露制度在信用修复领域的实施运用。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出台后,修复条件、范围和时限要求都有很大的变化,如何实现与其他一系列信用监管制度的统一? “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高质量立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同时也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支撑条件。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等四部规章中均已有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新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不同类型经营主体、不同性质违法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条件、范围和时限进行整合,作出了专门规定。为了确保总局规章之间的协调、衔接,我们对现行规章中与《办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统一修改。 一是整合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移出规则。依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中有关这三类经营主体在不同情形下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修复条件统一整合为一条规定,并明确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给社会公众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 二是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为保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则的完整性,从停止公示的角度,依照《办法》关于轻微、一般、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明确不同类别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的期限、条件等一般规则。同时,明确对该规章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的条件和程序等,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明确“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现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明确“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我们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和监管实践,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与罚款数额,将“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统一规定为“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政治引领、坚持问题导向,集思广益,广泛凝聚立法共识,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社会公众和各类经营主体的急难愁盼,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亟需急用落实到法律制度中,确保制定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据了解,今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上线运行了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下一步,总局在优化升级统一平台,加强信用修复系统信息化建设方面有哪些措施? 今年3月,总局建设上线了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其主要功能是向广大经营主体提供了统一的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入口,方便经营主体查询获取名下的违法失信信息、开展信用修复申请,并且提供了统一规范的修复文书下载,实现了经营主体统一入口登录、一键获取违法失信信息,一键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总局工作部署,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改造系统平台,切实保障《办法》实施。我们将全力推动适配新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信息化升级改造。相较于2021年的规范性文件,本次办法新增了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修复、关联修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临时修复等业务需求,我们将按照配套编制的统一技术方案和数据标准,开展统一平台适配改造,并指导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的信息化改造,确保办法的施行落地,让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更加便捷、规范,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质效。 二是立足长远规划,推动中长期建设。我们将坚持推动市场监管信用修复信息化建设任务纳入市场监管提质工程、“十五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依托重大工程开展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目前,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二期)建设任务已被纳入市场监管提质工程,正在进行申报审批。智能化、精准化能力建设也已被初步纳入市场监管“十五五”规划,正在进行研讨论证。 三是增强用户思维,持续开展功能优化。我们将根据业务需求及经营主体反馈,持续开展功能升级,探索构建政策推送、修复提醒、智能助手及掌上办、一体办等信息化支撑能力,优化数据协同,不断提升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的申办效率和便捷水平。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在信用修复标准制定方面有什么举措,下一步计划从哪些领域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标准?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全面支撑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已构建了覆盖全面、层次分明的社会信用国家标准体系框架。截至2025年10月底,归口发布社会信用国家标准78项。标准院高度重视和全面支持信用修复国家标准研制工作,在总局的统筹部署下,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完成并发布《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和《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两项国家标准。该两项标准是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的重要基础,其中,《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国家标准给出了失信信息的范围、分类体系架构、编码规则、分类及代码等相关信息,为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提供了失信信息分类的统一划分标准。《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提出了信用承诺类型、基本内容、管理程序、奖惩措施等相关内容,适用于对经营主体在信用修复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信用承诺进行管理和应用,为信用修复所需必要材料中的“信用承诺书”提供了标准化指导。 二是正在申报立项《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规范》国家标准。该项国家标准拟规定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等信用信息公示的总体要求、公示主体、公示载体与形式、公示内容、信息共享等内容,为开展信用修复“统一标准”公示信用信息提供规范化指引。 三是正在开展有关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估预标准化研究。拟构建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标准化指引,进一步推动和助力各地各部门规范、高效、协同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 下一步,在总局的统筹部署下,联合相关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拟从支撑信用修复相关材料的规范统一、修复结果的信息协同等方面加快制定信用修复相关国家标准,强化信用修复的资源共享和业务联动,统一和引导信用修复工作的规范性,更好帮助经营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接下来,市场监管总局还将采取哪些举措进一步深化信用修复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以创新监管服务为动力,持续推动信用修复工作再上新台阶。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持续提升信用修复服务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一处修复、全网认可”。会同网数中心、标准化研究院等,优化升级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加快制定信用修复相关国家标准,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准确性、规范性。持续提升信用修复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指导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经营主体解读《办法》内容。强化业务培训,让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政策要求,高效快捷办理信用修复。 三是探索创新修复机制。在总结去年以来信用修复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安排部署新一轮的信用修复创新试点工作,从探索建立临时信用修复制度机制、建立全流程信用修复服务机制,以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信用修复工作中的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创新修复方式,提升服务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