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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研究

刘瑛老师:知识产权信用与商标品牌建设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湾区信用     点击数: 次      更新时间:2020/8/23 10:58:26

第一部分 知识产权信用的实践一、知识产权信用概念的界定

(一)知识产权信用的提出政策起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以下简称《信用纲要》) 》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这一顶层设计不仅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且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作为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部分的主要方面。这一政策成为“知识产权信用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知识产权信用法律制度主要环绕知识产权信用的形成、评估、担保、监管等方面,形成一个具有法学思维规律、布局和谐统一的法律制度系统。实践需求:推动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实践需求即逻辑起点有二:一是以知识产权侵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缺乏有效规制,二是知识产权交易量的增长、交易模式的更新需要信用作为工具来优化知识产权交易与运营环境。二者构成了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基本推动力。


(二)知识产权信用的概念及意义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整体政策背景下,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结合实际将知识产权制度与信用制度所融合,就得到了“知识产权信用”这一概念。本人认为,知识产权信用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等过程中,权利人及其相关行为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信任关系和诚信度。其含义也可以从知识产权失信中理解,常见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作品盗版及抄袭、知识产权服务不达标准等。知识产权信用的意义在于:第一,知识产权信用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交易成本。第二,知识产权信用制度有利于稳定知识产权交易预期。第三,知识产权信用有利于扩大知识产权交易范围。第四,知识产权信用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融资能力。第五,知识产权信用有利于提升市场监管水平与综合治理能力。


(三)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立知识产权信用的实施必须依托一定体系进行,知识产权信用的意义需要经由知识产权体系的作用才能得以展现。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立是统筹各个知识产权信用子系统的过程。本人认为,知识产权信用应当具有以下六大子系统作为外延。知识产权信用六大系统之间的关系如下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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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信用的实践

(一)实践中知识产权信用运用的基本方式现有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运用知识产权信用的方式:第一,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享。第二,知识产权信用担保、信用融资。第三,知识产权评估评级。第四,以信用评估评级为基础的信用监管。
(二)现有的知识产权信用实践与效果从政策维度看,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信用实践是以政策为导向的,与知识产权信用相关的内容往往作为政策的一部分或一节出现,其中既有全国性的政策也有地方性的政策。其中较为重要的几个政策:2016年《“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16年《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政策中提到的运用知识产权信用的基本方式,不是独立的运用,而是联合式的运用。在这些政策引导下,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信用实践取得了以下成果:1. 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并使用;2. 知识产权信用评估制度推广,探索建立非官方评估机构;3. 信用监管制度探索运行;4. 联合惩戒就制度初步确立并实施。


第二部分 知识产权信用与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一、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一)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要求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向来是相辅相成的,信用是市场监管革新的基本手段。这一界定重点体现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其中提到:总体要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1、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2、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3、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4、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5、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这一基础性政策文件通篇围绕信用展开,从总体要求、事前事中事后具体监管、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强化等维度进行了新型监管机制的构建。


(二)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内涵基于这一文件,我们可以对新型市场监管做出如下界定:新型市场监管实质上就是信用监管。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对相对人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使用,并按照一定指标体系开展评价、评级、分类,进而分别采取激励或惩戒等措施,以实现信用监管的规制目的。此外这一体制还在以下政策中有所体现: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提到:信用约束。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提出: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形成共同治理格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提到:推动试点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设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指标。


(三)武汉/长江中下游经济区域的市场监管需求从武汉市“十四五”规划大纲来看,该地区对于市场监管需求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要做到优化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就必须依托新型监管体制。对公权力的限制,“权力清单”是公权力机关自主做出的,而市场监管是外部的,两者相辅相成。第二,实施保障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新型的市场监管体制。实施保障体系内在地要求对行为进行准确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基础进行同步监管。要想真正实现保障体系的建立,引入信用制度是应有之义,而信用制度的主要作用方式则是信用监管,即新型的市场监管体制。


二、知识产权信用对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系统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系通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关键在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以上信用监管手段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只有落实好每一步内容,才能使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制度在行政执法之外,为打击侵权假冒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新的有力措施,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成为引导知识产权信用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推动社会共治的有效手段。


(二)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系统对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作用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实质上就是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系统就是新型监管系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表现。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有以下几个作用:1.  优化监管路径:新型监管以信用为基本工具,同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优化了原有的行政为主导监管路径;2.  提升监管效果:以信用体系为依托,通过信用标准体系实现准确的信用评估,以此进行更为准确的信用监管;3.  实现契约式监管:信用的初始点是征信,征信本质上是一个契约行为,因此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具有契约式监管的性质。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信用与品牌建设一、商标品牌建设

(一)商标与地理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商标是指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二)品牌建设的意义1.增加企业的凝聚力;2.增强企业的吸引力与辐射力;3.建设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强化企业的竞争力;4.推动企业发展和带动行业整体进步。


(三)武汉/长江中下游经济区域品牌建设现状(来自武汉市十三五文件)全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30.67万件,较“十二五”期间增长207.63%,拥有驰名商标101件,地理标志40件,处于“全国十大创新城市”的前列。但是国际商标注册与培育知名品牌工作与沿海发达城市相比差距较大。地理标志产品数量较少,尚未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化体系。 

 

二、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信用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信用与品牌的关系品牌体现着一个企业的商誉,商誉是一种典型的无形资产。从无形性的角度来看,商誉与信用有着共通性,信用是社会赋予或必将赋予行为主体的一种无形财产。从广义的商誉来说,信用是商誉组成部分。商誉是客户对于信用主体的肯定性评价和赞美,实质是主体信用的一种外化。如果将品牌视为主要由商标和地理标志组成的话,那么品牌本身就是企业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品牌的好坏其实也就是固化的一种企业知识产权评价。由此可见,品牌其实是企业知识产权信用的具化。多年来我们坚定不移的认为,信用是品牌的基础,信用不过硬,无法谈品牌。信用是品牌的核心,品牌是信用的体现,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信用是品牌建设的必要条件。品牌的基础是质量,而根本内涵是信用。品牌作为信用的标志,是增强国家实力和区域经济的重要指标。总之,品牌建设与社会信用相辅相成、不可分离。我觉得目前发布的品牌建设国家标准技术存在缺陷,主要是缺少信用指标。现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意向将信用作为品牌评价标准的重要指标,但需要大家共同努力。质检总局合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利于推进信用纳入品牌标准。
(二)以知识产权信用助推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信用对品牌建设的作用力包括两个层面,既有直接作用力,也有间接作用力。直接作用力是指,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是企业品牌建设的直接体现,因此知识产权信用评价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的企业的品牌效应。间接作用力是指,由于知识产权信用制度的存在,企业会主动规范自身的运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获得较好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这就间接地对企业的品牌造成影响。 

  

第四部分 具体的措施与建议一、运行知识产权信用,形成长效保护机制

(一)树立基本的知识产权信用观制度的运行以文化与社会观念为依托,知识产权信用制度的运行以知识产权信用观为依托。其目的在于让社会一般群众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产生基本认识,明确在知识产权领域行为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二)建设知识产权子系统,解决具体领域内的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监管体制的更新是先导性的问题。武汉市十四五规划的落地,需要监管体制的革新为依托。侧重进行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系统的建设,推动信用制度成为监管体系的依托。
(三)协调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形成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内在地要求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制度(新型监管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的运行,而这两个制度的妥善运行都要求协调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信用制度本身就是一种长效机制,能够随着时间的变化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信用能够产生事前的、非个案性的约束力。随着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运行,以积累的大量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为依托,机制的运行效果会逐渐优化,符合理想的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的运行要求。


二、以信用为基础,开展类型化市场监管

 类型化监管的政策基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2020)湖北省作为试点地区之一,类型化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

(一)以主体为标准,区分个人主体和企业主体。

(二)以信用程度为标准,区分信用程度较好的主体和信用程度较差的主体。

(三)以具体领域为标准,避免在监管中采取“一刀切” 的监管模式,依据具体领域分类进行市场监管。


三、强调知识产权信用,培育本土品牌

以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运行为依托,遵循以下四条路径完成商标品牌的打造:

(一)规划品牌识别。

(二)实现品牌优选。

(三)延伸和扩张品牌影响力。

(四)创造并维护品牌资产。


结论:

以知识产权信用为基础,革新市场监管体制;以知识产权信用为核心,推动商标品牌建设。